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然后才能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