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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怎么申请复核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5:55:50    

申请信访事项复核的步骤如下:

确认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为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且不属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处理的。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信访事项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提供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相关证据材料:需提供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信、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受理和后续处理。

提交申请时,可以选择邮寄、电子邮件或亲自送达等方式。

跟踪进展

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适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联系,了解申请是否已经受理、进展如何,并咨询可能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或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

原信访处理意见是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原信访处理意见是政府工作部门(局、委等)作出的,复查机关是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部分也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不服信访复查意见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超过五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的,应当推选代表,履行授权委托手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申请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以上步骤,申请人可以顺利完成信访事项的复核申请。建议申请人在准备材料和提交申请时,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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