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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医院被行政处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7 01:01:00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桃江某医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泵、应急广播、防烟楼梯间、避难间和排烟设施,以及单位四楼疏散通道被封闭情况。3月11日,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医院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处理情况

1、违反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024年4月30日,桃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在发生火灾、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畅通的疏散通道能够确保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如果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将导致事故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受到影响和阻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各企业负责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封闭场所通道、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里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管理是以消防公共安全的有效保障和治理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是人们做好防火安全和预防、消灭火灾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切实防火患于未“燃”、灭小灭早,最大限度避免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依法落实消防设施管理标准。

典型意义

医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通过行政处罚的实施,不仅是对医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惩罚,更是对医院及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行政处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意识,促进隐患单位整改火患的自觉性,引导督促社会关注消防安全、及时有效地消除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医院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院运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避免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从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益阳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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