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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宣法① | 关于业主投票权,你得知道这些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16:11:00    

编者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为促进领域高质量发展,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常见问题为切口,用小视频的方式通俗易懂地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真正把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公众对住建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高法治住建建设水平。

深圳新闻网2025年4月17日讯(记者 黄卓坚 通讯员 许广坚 陈玲珊)第一期视频让我们关注如下问题:“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定义是什么?业主无法参加小区共同事项投票程序的,有什么补救方式吗?”

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法条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为:“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物业使用人(如承租人)并不是业主,其在物业管理中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那么,物业管理中,业主无法参与投票,有什么补救方式吗?

《深圳经济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就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一个受托人最多可以接受三名业主的委托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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